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、维护、更新或者拆除期间,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,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
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、维护、更新或者拆除期间,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,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
"【地方性法规】《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建设、维护、更新或者拆除期间,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,采取安全保障措施。"
(1)轻微违法行为:积极配合进行整改,超过规定期限5日内仍未整改完毕的;造成损失较小的;存在安全隐患的;对城市市容造成轻微影响的。
处罚标准:处2000-8000元罚款。
(2)一般违法行为:经督促后,能够配合进行整改,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仍未整改完毕的;造成损失较大的;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;对城市市容造成较大影响的。
处罚标准:处8000-14000元罚款。
(3)严重违法行为:超过规定期限15日内仍未整改完毕的;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;造成重大损失的;导致安全事故较大的;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。
处罚标准:处14000-20000元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