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、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罚
对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、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罚
" 【地方政府规章】《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》(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,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)
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、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配备相应的分类收集、运输设备;
(二)使用箱体密闭、标志明显、以新能源为主的专业运输工具,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,并保持功能完好、外观整洁;
(三)按照规定的时间、频次、路线等要求分类收集、运输生活垃圾,不得沿途丢弃、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;
(四)建立台账,记录生活垃圾来源、种类、数量、去向等,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备;
(五)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、运输的其他规定。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,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、运输生活垃圾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"